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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10-04-19 点击数: 作者:机电分院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的必要材料,是学院编制就业方案的重要依据。为了维护学院声誉,规范就业行为,指导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加强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负责的原则,现制定江西蓝天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就业协议书是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有关协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要签订《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编制上报就业方发方案,打印报到证。
      第二条 就业协议书使用江西省教育厅印制的《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由各系统一领取,毕业生每人有且仅有一份,按姓名与协议编号对应,一人一号,就业协议书限本人使用,转让无效。因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协议书遗失到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就业指导中心登记,按省就业办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第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应当经过慎重周密的考虑,协议书上的内容不得涂改,复印无效,并遵循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守信原则,如有虚假遗漏,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仔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七条 毕业生要自觉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签约后要认真履行协议。
      第八条 就业协议书签约办理程序:
       1、就业协议书发放到各系,由各系发放给毕业生;
       2、毕业生如实填写内容,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3、将已签约的就业协议书绿色联(学校就业部门留存)交所在系;
       4、各系将收集的就业协议书交给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5、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编制就业方安案,上报江西省教育厅,打印报到证;
       6、毕业生领取报到证,履行报到手续。
      第九条 签订就业协议后考取专升本者,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由用人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正式函件。否则,按原就业协议派遣。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交时间为每年五月二十日之前,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因印刷质量问题需更换的,可持原空白协议书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更换。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经江西省教育厅就业办鉴证后,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保留绿色联单,统一集中存档。